二十多岁,本应是风华正茂、努力拼搏的年岁,但好逸恶劳、不务正业的肖某,却再次把自己送入了高墙。2025年1月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库尔勒垦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一个“特殊”的案件——肖某盗窃案,经过初步审查,发现这位27岁的青年并非是一时误入歧途,反而是盗窃的“老手”,派出所的“常客”。该案被告人肖某此前就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本应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但竟又干起了盗窃的“老本行”,仅仅过了7个月,他再次挑战法律的权威,此次又因盗窃,被抓获。2024年11月,辖区多名群众报警称自己电瓶车的电瓶被盗。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通过摸排、侦查和视频追踪,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肖某等人,2024年11月15日,肖某等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经讯问,对盗窃电瓶的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肖某,小学便辍学,和母亲收废品谋生,渐渐长大的肖某,开始结交社会上一些流浪青年,学会了抽烟、喝酒,自己的开销也越来越大,慢慢地便动起了偷盗的歪心思,也正是因为曾经的收废品经历,肖某对周边环境很熟悉,就开始了自己的第一次盗窃,初尝甜头的肖某之后便一发不可收拾。2016年12月,19岁那年,肖某第一次因盗窃被抓,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由于从小学习和生活习惯差,更没有接受过完整、系统的教育,肖某的价值观扭曲了。从看守所出来的肖某并没有悔改,甚至觉得是自己的运气不够好,“盗窃手法”不够细。肖某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2016年后,又先后4次因盗窃被拘留,1次被判刑。2024年11月,刑满释放出来仅7个月的肖某搭乘孙某盗开的黑色SUV,与另外两名涉案人员同行(除肖某外,其他涉案人员均为未成年人,其中两人未满16周岁),先后在铁门关市城区、上户镇、28团、29团各处盗窃他人电瓶共计16块,后将所盗取的电瓶进行售卖,非法获利近2000元。作案过程中,肖某为主要拆卸盗窃电瓶人员,孙某等三个涉案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主要负责望风和搬运。经鉴定,肖某等人盗窃的16块电瓶总计价值为3112元人民币。该案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至库尔勒垦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完案卷资料后,第一时间联系了肖某的母亲,并对肖某进行了面对面问询,深入了解了肖某的成长背景、家庭情况以及犯罪经历与犯罪原因之后,耐心地对他释法明理,进行教育感化,引导他正视自己的违法行为,帮助他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检察官对几名涉案未成年也进行了批评教育,孙某因从库尔勒市某小区盗开SUV,又涉嫌其他犯罪,已被移交库尔勒市公安局,其余两名涉案未成年已被法定监护人带回严加管教。
经审查认定,肖某构成盗窃罪,且之前他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其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库尔勒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支持检察院指控,采纳检察院所提量刑建议。最终,肖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花有重开日,人无再少年。“未成年”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和“护身符”,广大青少年要牢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树立正确的思想观、价值观、人生观,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希望广大青少年以此为戒,须知致富无捷径,只有遵纪守法、脚踏实地,通过勤劳和智慧才能创造属于自己的财富。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加强防盗意识,勿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