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在恋爱期间
资金往来频繁
当初写下的“欠条”
有法律效力吗?
情侣分手,因一张欠条对簿公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的刘某和张某曾经是一对情侣,双方在谈恋爱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相互转账频繁,且刘某与张某母亲之间也有多次资金往来。恋爱两年后,双方准备喜结连理,并购买婚房,后因性格不和分手。
分手时,张某向刘某书写了一张二十余万元的“欠条”。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欠条载明的二十余万元欠款。
情侣间的"欠条",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
情侣分手时形成的“欠条”,大多数情况像本案中的刘某,会向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主张,但一经审查双方之间没有借款的合意,也没有“欠条”对应的金额转账,很难成立普通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
所以实践中,情侣分手时出具的“欠条”是否有法律效力,要探究“欠条”形成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双方在签订“欠条”时系对双方恋爱期间账目往来进行清算后,一方向另一方出具“欠条”,应当视为一种转化型的民间借贷,此时该“欠条”合法有效;若“欠条”系分手时,一方向另一方承诺给的分手费或精神损失费等,有悖公序良俗的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