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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装修“黄大锤” 综合执法+人民调解巧补邻里心隙

发布时间:24年08月15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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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佳音 冯海兵
“装修的程序都一样,家家户户先砸墙。”这是2005年春晚小品《装修》里的一句经典台词,装修工“黄大锤”砸墙报价“小锤40大锤80”的画面令人印象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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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第八师石河子市某小区的刘某挺喜欢这个小品,不过他曾津津乐道的“黄大锤”砸墙砸过界的桥段竟然真发生在了自己身上,楼上楼下的邻居,第一次见面竟在“窟窿”里。

8月8日,新城街道7社区在收到小区一住户存在违法装修行为,疑似擅自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举报后,第一时间通知城市管理下沉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察。

经勘察,陈某为维修地板砖,安排装修工人田某进行操作,在使用风钻对旧地板进行破拆的过程中,田某将楼下墙体打穿。

经执法队员通过现场对比房屋图纸,确定了破拆墙面属于楼层之间的楼板。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鉴于陈某与田某认错态度诚恳,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能够及时修补受损墙面且为首次违法,充分考虑其行为危害性及整改积极性等因素,执法队员对陈某与田某进行批评教育,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为双方讲解了破坏房屋墙面结构的危害性和安全风险,告诫陈某应在装修前应申报登记,登记后方能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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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商赔偿方案时,陈某、刘某与承揽装修人田某三方之间始终对赔偿金额存在分歧。考虑到相邻关系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若不能及时修补“心隙”、解开“心结”,可能使矛盾愈演愈烈,不利于构建和谐友好的邻里关系。为了彻底化解这起邻里纠纷,7社区调委会联合城市管理下沉执法人员、调解员、物业服务公司针对赔偿问题共同展开调解。

调解中,调解员告知双方:“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业主雇佣个人进行装修施工的,业主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施工的工人对于造成的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业主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再行向施工工人进行追偿。”

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田某同意向刘某赔偿2000元。

新城街道积极探索建立“综合执法+人民调解”新模式,着力构建“主”“辅”互补方式,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结果作出后,人民调解适时介入,开展政策法律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消除负面情绪,引导群众理性接受执法决定、合法解决个人诉求,以人民调解独特优势确保综合行政执法更有温度、更具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