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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审结首例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4年08月12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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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玉鑫

近日,五家渠垦区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件。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篇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后,五家渠垦区法院判决的首例此类案件。最终,第六师民政局成为被继承人王芳(化名)的遗产管理人。









基本案情

2022年王芳与申请人某银行签订了《线上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银行给王芳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间自2022年至2025年,还款方式为随借随还,按月付息,本金到期时一次性归还。合同签订后,王芳累计借款150000元。后王芳于2023年1月因病去世,其名下有一套房屋及一辆车,王芳有遗产,但某银行却迟迟无法要回借款。
2024年7月1日,某银行根据遗产管理人制度,向王芳生前户籍所在地的五家渠垦区法院申请指定第六师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承办法官充分调查王芳的家庭情况、婚姻登记状态、户籍信息等,及时与第六师民政局沟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王芳的法定继承人均出具书面声明明确放弃继承王芳的遗产,某银行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与王芳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有权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第六师民政局与王芳的遗产没有利害关系,某银行申请第六师民政局作为王芳的遗产管理人有法可依。为了有利于管理和维护王芳的遗产,确保权利人的利益有所保障,结合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意见,法院判决指定第六师民政局为王芳的遗产管理人。


本案系五家渠垦区法院首例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不仅仅维护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判也具有指导意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有关机关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 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可以向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遗产管理人资格,并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