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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因水起“火” 看检察官如何释法灭“火”

发布时间:24年04月16日 信息来源: 编辑:张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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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明飞、哈力古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在邻里相处过程中“让他三尺又何妨”。公堂之上无赢家,切莫以身试法!

近日,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50团9连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经图木舒克市人民检察院的积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握手言和。

事情还要从两个月前说起。

“你家地里放的水跑到我家地里了,我的地刚刚平整过,明天准备播种,你眼睛瞎了吗?”玉某激动地说。

“又不是我让水跑你们家地里的,你骂谁眼睛瞎呢?”达某争辩说。

......

两人不停地争辩着。

达某父亲也在场,老人见两个年轻“巴郎子”火气比较旺,担心打起来,前来劝解。

“你们父子俩是一伙的,滚开,老东西。”玉某嚷嚷道。

达某听到玉某辱骂自己的父亲,便一拳打到玉某的面部,使其面部受伤,经鉴定,玉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承办检察官买尔旦江认为,该案由邻里纠纷引发,达某主观恶意较小,玉某伤势较轻,据同一连队的居民反映,二人平时关系融洽,没有深仇大恨,符合刑事和解条件,不能一诉了之。

“阿达西(朋友),虽然他放水的时候不小心淹了你家的地,耽误了播种,但不是故意的,你不应该骂人,更不应该辱骂老人,你们是多年的邻里街坊,抬头不见低头见,总不能老死不相往来了吧。”检察官语重心长地说。

“兄弟,你狠狠的打他这一拳已经犯法了,会坐牢的,你考虑过这一拳头的后果吗?再说了,你放水把别人的地淹了,怎么能说和你没有关系呢?如果你因为这个事情坐牢了,你的父母孩子怎么办?”检察官在走访达某时向进行了深入的普法。

......

经过检察官的耐心劝解,双方当事人决定进行刑事和解。

就在检察官认为,事情解决的时候,问题又来了。

“他让我赔8万块钱,我哪有这么多钱,他故意讹人是吧,要不你让他打我两拳算了。”达某向检察官抱怨道。

“他不赔我8万元不行,他把我打了以后,我去乌鲁木齐治疗花了好多钱,他把我的地淹了,耽误我播种,我雇机器和工人也花了好多钱,这些天我都不能下地干活,我少挣了多少钱啊!”玉某向检察官哭诉道。

......

听了两个人的诉说,检察官认为要从感情方面找到切入点,才能让双方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化解。

经了解,当事人双方的孩子在同一个学校同一个班级就读,关系还很好,都是校足球队队员,经常一起参加比赛,是铁铁的“好哥们”。

“小朋友,如果你们两个因为踢足球发生了矛盾,打架了,你们会怎么办呢”检察官问。

“我会找教练来评理,是谁的错,谁就道歉,说对不起,然后我们还是好兄弟,还要一起参加比赛,因为只有我们一起努力才能赢得比赛。”两个孩子开心地说。

次日,检察官把达某和玉某叫到办公室,让他们看了自己家孩子说这段话的视频,两人都惭愧地红了脸。

经过检察官多次走访调解、普法,从法、理、情、三个方面耐心释法说理,双方都认识到了自己的不对,玉某认为自己要的赔偿金过多,达某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赔偿且自愿认罪悔罪。

达某在承办检察官的调解下向玉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3万元。

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体现。该起案件的办理,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使社会和谐,提升了刑事检察办案质效,彰显了法律温情和检察温度,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