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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巨额工亡抚恤金和复杂的家庭关系,生者!养者!怎么分?

发布时间:23年09月05日 信息来源:第二师党委政法委 编辑:李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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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 宁

“我要起诉他们,他们偷了我儿子的赔偿款”职工于老汉满腔火气地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乌鲁克人民法院米兰法庭立案。

2023年2月,于老汉儿子于某因工去世,经相关部门认定工伤后,获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合计102万余元,后续相关款项全部打入了于某生前使用的银行卡中。

没想到于老汉前妻先他一步取走账上钱款,于老汉得知真相之后勃然大怒,愤然将前妻柳某诉至法庭,要求均分儿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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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本案涉及到家事纠纷,本着一次性化解纠纷的原则,法庭决定对案件先行调解,但是在调解过程中却没想牵出了第三人——逝者于某的继父杨某,他也于庭中对逝者于某的工亡抚恤金提出了分配诉求。

生父  继父

抚养关系成为争议焦点

米兰法庭调解室内,双方就杨某与逝者于某的抚养关系争论不休,调解工作开展艰难。

于老汉认为儿子于某成年之前都由自己抚养,杨某与儿子于某并未产生实质的抚养关系。因此工亡抚恤金应由于老汉与前妻柳某平分,杨某没有分配权。

柳某当庭反驳了于老汉的说法,于某成年之前并非全由于老汉抚养。儿子曾由自己抚养过一段时间,其继父杨某并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并且成年之后,她与杨某都曾给予过于某事业与生活上的帮助。因此杨某也应当具有参与分配的资格。

杨某与逝者于某生前的抚养关系是否成立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法庭干警在听取双方的意见之后,安抚双方情绪,稳定调解节奏。

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表明,逝者于某与双方当事人均有过共同生活的经历。其上小学时与生父生活上中学之后却多与其生母继父共同生活并且其生母与继父曾在逝者生前为其筹措资金用于其事业发展,双方存在一定的经济依赖性。

从与逝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等因素考量,法官认为此案中,逝者继父杨某对于逝者的工亡抚恤金具有分配权。

对于杨某认为自己对于某存在抚养关系的意见,于老汉十分抗拒他本能的认为,逝者与其继父杨某并无血缘关系,就不应该参与分配。

法官与其释法说理之后,于老汉仍旧坚持自己的观点。最终导致本轮调解不欢而散。

调解工作进退无常,坚守法理之基,坚守公平正义才是调解要义。此番退回原点,法官并未感到气馁,经过这一轮的调解,此案权责法理已经十分清晰,纠纷化解的关键之处落到了如何以情理让双方重回调解。

情理法

继父需要的只是一个说法

承办法官梳理矛盾焦点,分析原因后,认为该案实质上是离异家庭曲折复杂的亲子关系所引发的共有财产纠纷,如果选择简单一判了之,后续矛盾纠纷累积之下,恐生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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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法官一方面从亲情出发,将于老汉与前妻所生的女儿请来了法庭。其作为逝者的亲姐姐,在庭中唤醒双方的亲情理智,缓和双方争锋相对的关系,作用显著。

另一方面,法官从双方代理律师入手,作为矛盾双方沟通交流的缓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各方释明法理。

最终经过多轮的背靠背调解,对于逝者继父杨某的分配权问题双方作出了让步,于老汉认可逝者继父在工亡抚恤金上的分配权,而逝者继父杨某放弃等额分配的诉求

杨某表示他并不是想要钱,他只是想对这么多年的抚养有个说法。

双方在三人分配的共识之上,经过多轮沟通,最终在工亡抚恤金分配上达成一致,于老汉分得35万元的补助金,当场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

各方对处理结果均表示十分满意,此案得到圆满化解。

调解并不是“和稀泥”。以法为调解之基础,才能避免让法官变成迁就一方的和事佬、诉前调解沦为按“闹”分配的闹剧;以情理促和解,正是以亲情、友情、人伦等释法明理,让双方在法律的框架下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