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
现代化国家”的实践要求
姜 伟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深刻揭示了法治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逻辑,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尊崇法治、厉行法治的坚定意志。
一、“法治轨道”指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由之路
党的二十大郑重宣告:“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事业。现代化是指人类社会文明发生的一种革命性变化,即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升级的过程。现代化是一个发展性概念,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相适应;也是一个比较性概念,意味着国际之间的学习与竞争;还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包括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全面进步。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旨在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综合性现代化。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基石和秩序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法治对于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意义。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包含着从人治到法治的治理变革,法治成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支撑。综观世界近现代史,“法治化”与“现代化”相伴而生、相辅相成。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都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有些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陷入了各种各样的发展陷阱,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没有解决好法治问题。
法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路径。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迄今为止人类发现的最佳治理模式。国家现代化与国家法治化是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同一个发展过程。从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历史看,我们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对法治意义的系统认识有一个逐渐深化和不断升华的过程。从“人治”到“法制”,从“法制”到“法治”,从“依法治国”到“良法善治”,从“建设法律体系”到“建设法治体系”,是我们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作出的一系列重大选择。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之所以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持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了至为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以前所未有的举措和力度厉行法治,法治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历经长期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了路基和轨道。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意味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离不开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只有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才能行稳致远。
法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标志。法治化是衡量现代化国家的基本标准,国家现代化的过程就是法治化的过程。在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法治成为一项实质性要求、标志性指标。法治既是国家现代化的条件,也是国家现代化的象征,体现着一个现代化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国家越是现代化,越是要法治化。一个现代化强国,必定是一个良法善治、法治昌明的国家。法律是行为准绳、社会规矩、治国重器。法治是治国的方式、文明的载体、民主的轨道、发展的保障,应该成为全社会的核心价值。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轨道,社会主义法治将承载越来越多的使命,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明确为未来五年我国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之一;将“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明确为到二〇三五年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之一,意味着法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标志,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指明了努力方向、明确了具体任务。我国的法治建设水平应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更加适应、更加协调,保障作用应该更加充分、更加强化。
法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要保障。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契合建设现代化国家的“轨道”角色,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保驾护航。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我之所以反复强调这个问题,是因为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而法律就是治国理政最重要的规矩。我们党在一个有着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就必须把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好、贯彻好、落实好。”现代化进程中的巨大变革,带来既有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会导致各种利益阶层的冲突。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以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凝聚共识、维护秩序、调和矛盾、定分止争,对于平衡、协调现代化进程中涉及的复杂利益关系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如果法治不彰,无法形成国家现代化所必需的制度条件和法治秩序,社会就可能因利益冲突而失稳失序,一些发展中国家就曾因此导致现代化进程停滞或中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中,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法治是以和平理性方式定分止争的最有效手段。法律是“调整器”,也是“稳定器”,还是“平衡器”。通过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成本较低、效果最好,往往可以实现案结事了、标本兼治,能够为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牢固基础、持久动力和广阔空间。正反两方面经验证明,什么时候厉行法治,社会主义建设就能顺利发展;什么时候法治不彰,社会主义建设就会停滞不前。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形势越是复杂、挑战越是艰巨、任务越是繁重,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以应对。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固根本,就是通过宪法法律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构建起党治国理政的“四梁八柱”,筑牢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基。稳预期,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保证经济社会活动的公正性、透明性、可预期性,确保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利长远,就是坚持为子孙后代计、为长远发展谋,推进良法善治,增强法治体系的科学性、稳定性、实效性,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懈奋斗。
二、“法治轨道”要求“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实践要求,就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这既是工作目标,也是具体举措,更是实践成效。国家的各方面工作都靠法治来规范、以法治去推进、由法治作保障。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就是坚持以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程序、法治方式开展国家各方面工作,把全面依法治国各项要求贯彻到国家事务的各领域全过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国家工作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增强合宪性合法性、减少违法性违规性,实现国家各方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加有力地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必须坚持目标牵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着力点。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贯通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涉及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党内法规各个方面,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与良法善治核心价值有机结合的整体,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目标引领的重要意义。要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为主线,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各个法治环节有机贯通起来,通过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实现法律规范科学完备统一,执法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权力运行受到有效制约监督,人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保障,法治信仰普遍确立的法治局面,以良法善治引领和规范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高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有序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必须坚持系统思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把法治建设贯穿于国家各方面工作、贯通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全面依法治国涵盖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领域,是一个要素众多、结构复杂、功能多元、规模庞大的系统工程。法治建设各环节的具体任务,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彼此依赖的有机联系整体。我们必须坚持系统思维,综合考虑法治建设各个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做到整体谋划、统筹部署、突出重点、协调推进,推动法治链条各环节相互贯通、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坚持以系统思维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就是要把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等法治要素整合起来,运用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在国家各方面工作中都体现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做到法律规范全覆盖、依法治理全链条、良法善治全过程,逐步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但是也要看到,法治建设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特别是人民群众还有不少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以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检验法治建设成效,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逐步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要聚焦全面依法治国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从根本上解决影响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突出问题。例如,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完备,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存在薄弱点和空白区;法治实施体系不够高效,执法司法职权运行机制不够科学;法治监督体系不够严密,各方面监督没有真正形成合力;法治保障体系不够有力,法治专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涉外法治短板比较明显,对外法律斗争的“工具箱”还不充实等。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着力在补短板、强弱项、固底板上下功夫,研究提出加快推进法治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保证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法治政府建设应该率先取得突破,要加强对示范创建活动的指导,杜绝形式主义,务求实效。”只有率先建成法治政府,国家才可能成为法治国家,社会才可能成为法治社会。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国家公务人员应当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律信仰,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领导干部要做尊法敬法的引领者、学法懂法的先行者、守法护法的捍卫者、用法依法的示范者。我们要把厉行法治作为治本之策,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自觉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
三、“法治轨道”强调率先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部署中,建设法治国家是一项重要任务。一个国家要走向现代化,必须首先走向法治化。没有法治现代化就无法实现国家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以法治现代化为依托,与法治现代化属于同一个方向、同一个过程。法治现代化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保障,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唯一“轨道”。因此,法治必须走在前列、先行一步。只有率先实现法治现代化,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滞后的法治建设必然迟滞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进程。法治现代化既指从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的历史性变革,又指由传统型法治到现代型法治的时代性转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面向历史传统的自我超越,是扬弃与变革的过程;是面向当今世界的自我完善,是向国外法治有益成果学习与借鉴的过程;是面向未来的自我发展,是与时俱进的历史演进过程。我们有能力创造更高水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目标应该是良法与善治、公正与效率、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有机统一。法治现代化的内涵丰富、意蕴深刻。从基本要求来讲,法治现代化主要有三个维度:一是法治理念的现代化,二是法治程序的现代化,三是法治技术的现代化。
关于法治理念的现代化。法治理念是法治的灵魂,是行动的先导,体现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法治现代化首先要实现法治理念的现代化。新时代的法治建设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引。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是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良法善治、厉行法治、程序正当、监督权力、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等一系列法治理念,既契合公平、正义、民主、权利、秩序等现代法治精神,也有基于中国国情的独有特色,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体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正确方向。
关于法治程序的现代化。法治程序是否完备并得到严格遵守执行,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现代法治的核心是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关系问题。法治程序的最大意义,就是使国家决策、行政决定、司法裁判更加科学、更加民主、更加公平。法治程序现代化意味着法治程序的健全、完善和优化。程序现代化,应当体现政府守法、民主参与、理性决策、公正公开的基本精神。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当程序所蕴含的权力制约、人权保障、程序民主、公平中立等原则,为立法、执法和司法设置制约权力的防线,通过提高政府决策过程、行政执法过程、司法裁判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增强行使公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程序法治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法治程序的适用越普遍、越规范,形成法律秩序的过程就越理性,维护公平正义的效果越能得到社会的认同。
关于法治技术的现代化。法治文明的进步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密不可分,在科技创新进程中持续完善法治,是法治现代化的一大特色。人类社会已经步入数字时代,数字化智能化成为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运用数字科学技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是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数字科技已经成为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引擎,即以数字化提高法治效率、赋能法治效果,推动法治方式变革、塑造数字正义形态。数字技术革命将引发依法治国场景、范式、路径的重大变革。传统法治一个饱受诟病的问题是效率与公正的负相关关系。数字法治借助数字技术可以破解这个矛盾,改善实现正义的方式,促进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实现,从而创造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数字法治不仅可以通过数据留痕的技术手段及时查明事实真相,为伸张正义奠定基础,而且可以以较低的诉讼成本定分止争、化解矛盾,让司法变得更高效、更公正,使人民群众以更方便的方式参与诉讼、接触法治、感受正义。可见,数字正义是更加便捷的正义、更加精准的正义、更加普惠的正义。同时要注意,数字科技的应用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面对数字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我们必须警惕数字技术的滥用,防范数字技术对人权的侵害。数字技术在法治领域的应用,必须秉持向上向善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可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等基本原则。我们要推动科技与法治的良性互动、深度融合,为法治增添更多科技含量和智能元素,借助数字科技的优势实现科学立法、精准执法、智慧司法、社会智治,切实提升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实践效能,加快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
作者:中国法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