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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利于枣农 这样的调解不仅有法度 更有温度……

发布时间:22年12月29日 信息来源:第三师司法局 编辑:李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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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继承、程 娟

“我们虽然没什么文化,但我们知道,签了合同,就要按照合同履行,谁也别想耍赖。”

“对,今天必须解决问题。”人群中你一言他一句喋喋不休......

各位老乡,既然来到司法所,就是来解决问题的,大家先安静下来,请相信我们一定会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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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段时间的安抚后,枣农的情绪逐渐平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九团司法所工作人员迅速分工,拟定初步解决方案。一方面立即选出枣农代表,展开调查,了解事情原委;另一方面联系收购商,敦促其尽快赶到司法所,共同面对面坐下来商讨解决办法。

经了解,枣农吴某与收购商李某签订了红枣买卖合同,约定了红枣收购标准相关事项,20吨红枣以每公斤4元的价格成交,同时向吴某交付定金5000元,合同约定全部交售后,再支付全部货款,期间双方因收购标准产生争议,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吴某因红枣价格低于其他枣农价格,拒绝履行合同。见此状况,李某要求吴某必须按合同履行,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来到四十九团司法所申请调解。

四十九团司法所受理调解后,详细了解纠纷产生的前因后果,明晰纠纷事实情况,纠纷起因是双方签订红枣买卖合同后,李某要求按照合同规定的收购标准包装红枣,而吴某以自家红枣果品优良,要求提高收购价格,拒绝履行合同,吴某的行为已构成单方面违约,故认定吴某负有主要责任。

理清事实真相后,一方面,从法律角度详细解释了《民法典》有关合同内容;另一方面,调解员以情礼法的角度劝解李某,做生意讲究和气生财,吴某确实有错,违约在先。今年市场行情大家都知道,各种物资涨幅较大,每公斤4元的价格结合周边行情确实较低,枣农辛苦一年就20吨的收成,全家都靠这点收成生活,况且家里还有上学的孩子,开销较大,建议双方互相理解、各退让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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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结合客观实际、公平公正处理纠纷的方式说服了当事人,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以每公斤4.2元的价格成交,让利于枣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

至此,一起红枣买卖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近年来,随着农产品经济效益的增加,涉及果农和代办、客商之间的矛盾纠纷频繁发生,对此,司法所提醒广大职工群众利用法治大培训期间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瓜果交易过程中,要自觉遵守市场规则,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签订有效合同,如果产生矛盾纠纷,要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