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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人者未必受到处罚 被伤者不一定就是有理”——正当防卫给你说法

发布时间:22年08月05日 信息来源: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李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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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新玲、李跃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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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都被他们打伤了,为什么不判他们有罪”。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焉耆垦区法院审理马某诉冉某甲等三人故意伤害自诉一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虽然造成马某某轻伤二级的损害后果,但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具有违法性,不应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实施侵害的冉某甲、冉某乙、刘某是在马某的不法侵害情况下进行反击,亦不应受刑法追究,故判决刘某、冉某甲、冉某乙无罪。

一审宣判后马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马某从未殴打刘某。事发时,马某已遭到几人殴打,此时刘某冲过来,与刘某互砸酒瓶,在这一过程中,马某为了阻止刘某伤害本人才抓住了刘某衣服,在此情况下,刘某将其手指咬断,刘某的行为应属故意伤害,应赔偿其损失,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二师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涉案当事人冉某甲和刘某系夫妻关系,并非本地人,2020年年底冉某甲、刘某来到第二师二十二团探望好友冉某乙。临走之前,冉某乙设宴为二人送行,宴席结束后冉某乙又邀请冉某甲、刘某及其他人员共同来到团部KTV唱歌,一行几人来包厢后,一直欢唱至次日0时左右,此时在另一包厢的马某,以其兄弟刘某某被人打了为由,带着刘某某来到冉某甲、刘某等人所在的包厢,进去后便询问谁“打”他兄弟了,在无人应答后,马某走到冉某甲处,揪住冉某甲衣领将其扯起,并随手扇了冉某甲一耳光,此时冉某甲便询问马某为何打人,马某又拿起啤酒瓶砸在了冉某甲头部,后冉某甲用啤酒瓶进行还击,随后马某、刘某某、冉某甲、冉某乙几人互殴。在此期间,刘某看见丈夫冉某甲被打,起身质问马某,并随手扔出一个啤酒瓶砸向马某、刘某某处,马某见此便抓住刘某衣领并将刘某向后推搡,刘某在被马某抓住衣领后为了摆脱马某,先是挣扎,后又用手掰马某的手指,但均未摆脱马某。在此情况下,刘某在用手掰马某手指时,顺势用嘴咬伤了马某手指。经鉴定,马某(左手环指末节)单指完全离断,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为此,马某手指开放性损伤,住院治疗两次,共支付医疗费9934.03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冉某甲、刘某、冉某乙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并未造成重大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故对马某的上诉请求追究刘某、冉某甲、冉某乙等人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的意见不予采纳,裁定驳回马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冉某甲、刘某、冉某乙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构成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冉某甲、刘某、冉某乙在案件起因上并无过错。本案是由上诉人马某无故挑衅引起的,根据马某本人陈述,以入现场证人证实,马某、刘某某进入冉某甲、刘某等人所在包厢后,不问原因就直接对冉某甲进行殴打,在冉某甲询问原因后,马某不仅不停手而是使用啤酒瓶击打冉某甲,在此情况下冉某甲进行还击,后引发其他人员参与进来形成互殴。故从案件起因看,马某无故挑起事端,殴打他人直接导致了该案的发生,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第二,马某对冉某甲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马某先是掌掴冉某甲的面部,后又使用啤酒瓶打击冉某甲头部,不法侵害行为不断加大,在此情况下冉某甲进行了还击;冉某乙看见冉某甲被打,上前阻止遭到他人殴打,后进行了还击;刘某将马某左手环指末节咬断,是在当时其丈夫冉某甲被打,刘某又被马某抓住衣领并被推搡的特定环境下,所实施的应急行为。故上述三人的行为均是为保护本人或他人利益进行的还击,不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第三,冉某甲、刘某、冉某乙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其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第十三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本案在案发时,当马某喊叫其手指断了,冉某甲、刘某、冉某乙均停止了还击,表现出一定的节制性,由此表明冉某甲、刘某、冉某乙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并没有积极追求重大的损害后果,不属于防卫过当。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总体要求指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实践中,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冲突、打架,导致人员伤亡,在故意伤害类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多发。正确判断是故意伤害行为还是正当防卫行为,行为人具有相互斗殴意图还是防卫意图,应当从矛盾发生并激化的原因、打斗的先后顺序、使用工具情况、采取措施的强度等方面综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应以防卫人的视角,根据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和危险性,防卫人所处的具体环境等因素,进行符合常情、常理的判断。本案中,冉某甲、刘某等人在一相对封闭的环境内活动,马某无故生非进入冉某甲、刘某等人所在场所挑起矛盾,先行对冉某甲实施攻击,事发后冉某甲、刘某、冉某乙进行适度还击,具有防卫意图,造成马某轻伤的结果,三人的防卫适当。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分清是非曲直后,最终认定冉某甲、刘某、冉某乙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判决三人无罪,该判决进一步捍卫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弘扬了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当然,作为公民也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以至于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而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当遇到不法侵害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还应优先选择报警等方式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对于日常琐事纠纷,尽可能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依法维权,避免矛盾冲突升级,共同培育谦和礼让、和谐有序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