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是二十七团司法所吗?你们能不能现在赶来五连辣椒晒场一趟,我们这里一新职工冬灌跑水淹了晒场里另一家职工的辣椒……”10月21日,司法所接到了这样的电话。
当司法所干警赶到五连辣椒晒场的时候,现场正忙着排水的人立即聚集到了司法干警的周围。
经了解,五连新职工李某冬灌时因疏忽大意,跑水淹了赵某晒场里的辣椒。赵某已与辣椒收购商签订了销售协议,双方约定以8.5元每公斤价格进行收购,并且约定在10月22日进行装车。赵某估算出了自己的损失大约为5万以上。
李某积极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承担给赵某造成的损失,但5万多元的经济赔偿,自己无力承担,希望与赵某进一步协商。
司法所干警一边和赵某、李某进行了交流沟通,协商处理方式;另一边和连队干部共同估算赵某的损失及合理的赔偿范围。
司法所干警这时找出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最终,在司法所干警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李某赔偿赵某经济损失4.7万元。同时李某积极参与了辣椒晒场的排水工作,确保了损失的不再扩大。这次,冬灌疏忽大意的李某被辣辣的辣椒“辣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