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
兵团第一师原总工程师
朱维受贿一案依法公开宣判
2019年11月2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原总工程师朱维(副厅级)受贿一案,在哈密垦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朱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对查封、扣押在案的朱维受贿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第十三师各机关、团场、单位部门党员领导干部代表共计60余人旁听了公开宣判,接受了警示教育。
朱维受贿一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朱维,图片源自网络。
经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并经哈密垦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判决认定: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朱维任农一师3团党委副书记、团长,16团党委副书记、团长,10团党委副书记、团长,10团党委书记、政委,第一师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下属干部在工作调动、职工录用、他人开垦荒地、承揽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产品销售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收受现金及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238.2万元。
被告人朱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他人贿赂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鉴于被告人朱维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