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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薪资难兑现 司法所所长巧调解

发布时间:19年10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政法综治网 编辑:兵团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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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第十师187团司法所 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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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一大早,兵团第十师187团司法所里来了多名务工人员,他们是来求助的。

今年3月初,经朋友介绍,马某等11人受雇于包工头王某,一起到187团一花砖厂务工。当时,王某与马某等人口头约定薪资,每人按每块砖手工费5元的价格计算,待10月初停工后统一支付工资。7月的一天,马某无意间得知花砖厂老板李某许诺给王某的价格为每块砖手工费5.5元。他为此找到李某,要求给他们11人将砖块的单价提高到5.5元,李某随口答应。近日,工厂停工,可王某坚持按每块砖手工费5元的标准支付工资,马某等人不同意,找到司法所评理。
187团司法所所长苏元柱当即驱车前往厂区,与李某、王某二人面谈,明确告知他们,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两人作为企业经营者、劳务雇佣者,没有与马某等人签订劳务合同是违法的。“如果你们签订了制式合同,以书面形式确定了工资标准,就不会有现在的纠纷。”苏元柱说,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在苏元柱的调解下,最终双方同意以5.2元的单价核算工资。10月10日上午,由李某向马某等11人支付了工资2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