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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鹦鹉获刑5年:到底该不该?

发布时间:17年05月07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党委政法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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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卖了两只自己养殖的鹦鹉,深圳男子王鹏被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只是卖了两只自己饲养繁殖的鹦鹉,怎么会判得这么重?后来才知道,出售的这两只小太阳鹦鹉不普通,属濒危野生动物。而且他们一直以为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压根没想到人工饲养繁殖的也犯法。知名律师徐昕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方面我们需要保护野生动物,一方面也不能脱离人性、脱离实际,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件寻求一个制度上的平衡。”(人民日报5月6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一审判决书称,“因此,虽然本案所涉的鹦鹉为人工驯养,亦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从而可以清楚看出,此案是于法有据的,而之所以很多人认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有些过重,那是因为并不了解其中的具体规定。但不了解的东西,并不意味着没有法律效力,只要没有废止或重新修订的法律,它就是量刑的依据。这不以人的“不知道”为转移,因为在浩繁的法律体系中,不可能每个人都准确地知道所有的具体规定,不仅常人做不到,就是律师也做不到。但法律就是法律,在这一点上,它是刚性的存在物,因此,法庭给出的结果,就是合法的法律结果。

而如果说,所有的人在犯法之后,都可以以“不知道”为借口寻求轻判,那其它就是在用非理性的方式要挟法律,而一旦这样的行为可以轻而易举地成为事实,那便会成为社会的灾难。因为每个人都可以找出类似的借口,如贪官会说,我不懂法,不知道收人字画这样的事也算受贿。而强奸犯也可以说,不知道她是个未成年人,因为从她的长像及发育情况无法看出是个未成年人。而到这时,难道就听他们的辩解吗?

答案是肯定的:不能听。因为法官的职责就是按法律办事,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就只能按法律来执行。尽管有些情况看上去不平衡,但这并不是法官在法庭上要考虑的事,因为法庭是个司法的标志性地方,而它的标志性力量就是执行现有法律条文,这不能存在探讨的余地。因为在法官在法庭上探讨法律条文的适用性,那就是一种法官伦理的丧失,它失去的将是人们公认的法律坐标,这当然不能以法官的意志为转移。

其实,法官的职能非常单一,那就是按法律条文和事实依据做出判决,只要这两方面立得住脚并符合程序规定,那就是一个公正的司法过程。而法官更不是万能的,在法庭上,他既没有修法权,也没有同情权,更没有立法权,他使用的所有法律工具,都是国家意志的公器,而“公、检、法”分权而立的社会价值意义也正在于此,所谓的铁面无私,本质上就是“公、检、法”分权而立的结果。因此,如果从法治角度来说,这样的判决,就是体现的法律刚性必然。


这位律师说,一方面我们需要保护野生动物,一方面也不能“脱离人性”。这话听上去不错,如果在立法的时候提出这样的理念,那就会是一个好的立法提案。然而,法庭不是立法单位,它的职能就是依法判决,因而,这位律师的说辞,其实就是将正确的理念,放在了不恰当的司法场合之中,这本质上就是一种偷换概念。这可能会赢得很多人的点赞,但在法庭这个特定场合,这就是一种与立法的错位对话,虽然这话说得很妙,也能引人眼球赢得点赞,但这不是正位的辩护,而是不逢场合的卖乖。

在司法程序上讲人性,这根本无法成立,因为人性的概念太过宏大,同时也太过模糊,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理解,而就同一个人来说,早晨与晚上的人性观都可能截然不同,但法律就是因为避免这种不确定的主观摆动和朝三暮四,才赋与了法律的刚性。如果说,在法庭上让所谓的“人性”高过了法律本身,那就是出现了“人治”的影子,那当然就不能称其为法律的法庭,而只能沦为退化的个人主观判断的法庭,那将是对法治基础的弱化。因此,社会就不能一方面既企盼着法治社会的现实,而另一方面又在法庭上给“人治”以人性的土壤,这是逻辑的错乱。

法律是需要人性的,这是法律最终的必然之举,但人性并不能主观地体现在法庭的判决环节,而应当前前置性地体现在立法阶段。因为立法层面一但确定的法条,那就只有执行,如果在这个时候讲其它毫无边际的东西,那么法庭便永远不能做出任何到位的判决,因为这混淆了司法与立法的概念,主观的判断就会朝三暮四不停摆动,当然就无法得出唯一的法律结果。

因此,这名男子贩卖2只自家饲养鹦鹉获刑5年,这样的结果到底公正不公正,就应当从两个层面考量,一是从司法层面,二是从立法层面。从司法层面上说,这并不存在什么问题,因为法庭的依据就是现有的法律条文,法官无权并且也无力做出任何哪怕是一丝一毫的更改,否则它就是职责的错位。

但从立法层面上说,贩卖2只自家饲养的鹦鹉就要获刑5年,这的确需要深入的法理探讨,因为法理的根基在于“罪责相当”原则,而贩卖2只自家饲养的鹦鹉就要获刑5,这需要从立法的实际出发点上给予确立的理由,如果这样的法条已经不适合法治的推进,那么,从立法层面来说,就应当给予及时的梳理。毕竟,法律并不是越严越好,而是要遵循“罪责相当”的原则,任何过重的法和过轻的法,都是对“罪责相当”原则的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