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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开始了

发布时间:17年04月17日 信息来源: 编辑:兵团党委政法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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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系中国法学会于2007年设立,每三年评选一次。具体条件如下:

一、申报成果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学理论指导。

  (二)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对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作用。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均可参加评奖。

凡已经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的,不予受理;已申报过第二届或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的研究成果,不得再申报。

二、 评选机构

  (一)初评推荐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各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由其承担对研究成果的初评推荐工作。

(二)评选委员会由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和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代表及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评选工作。

(三)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

三、 评选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各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作为推荐单位组织初评,评选出1-3部(篇)研究成果,向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公室推荐。初评要通过公开的方式,将评选的有关事项包括参评条件和评选程序告知本会会员、理事及有关人员。

参评的研究成果由个人申报,并须经所在单位或该成果出版者推荐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参加初评。上述初评推荐单位应根据《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组织成立初评委员会,开展评选工作。初评情况(包括评选委员会委员名单、评选规则和申报情况明细等)和推荐结果,于2017年6月15日前报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公室。

(二)评选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正式进入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终评的研究成果。

  (三)评选委员会对初评推荐的研究成果进行终评。终评结果由评选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三十天。如遇异议,由评选办公室负责核实。

(四)评选结果确定后,由中国法学会审批并颁发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荣誉证书,予以奖励。

四、申报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包括:《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及其电子版文档,电子版发至:btfxh2016@ sina.com申报成果及其他附属材料;研究成果作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申报材料的装订报送方式

1、《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一式九份(至少一份原件),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

2、专著类申报成果报送一式九份(至少一份原件)。

论文类申报成果一式九份(至少一份原件),复印件要包含刊物封面、目录、全文和版权页。

3、申报成果的各种证明材料或附属材料一式九份,统一装订在《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后。专著类成果按照《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作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附属材料的顺序装订;论文类成果按照《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作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申报成果、附属材料的顺序装订。

(三)专著,仅指独著或合著,不包括编、主编和编著等出版形式的成果,法学教材、法律工具书、翻译作品不得申报。

(四)多卷本研究专著以最后一卷出齐的时间为准,在符合上述申报时限的情况下作为整体申报。

(五)丛书不得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专著单独申报。

  (六)个人论文集可作为专著类成果申报,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作为论文类成果申报。

  (七)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应作为系列论文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

(八)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须经第一署名人本人提出申报,否则不予受理。

(九)同一申报者只能向一个初评单位申报1部(篇)法学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