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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毒办:社会危害大过酒驾毒驾亟待入刑

发布时间:16年06月29日 信息来源:中国长安网 编辑:兵团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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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全国毒驾交通事故致死1562人 国家禁毒办称

  社会危害大过酒驾毒驾亟待入刑

  4月28日16时,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新宁镇第三小学门前,一辆小轿车突然冲向非机动车道,撞上6名行人,造成两人死亡、4人受伤,事后对驾驶员进行检测确认为毒驾。而就在6天前的4月22日,恭城县刚发生一起毒驾致5死1伤的案件。

  国家禁毒办有关负责人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毒驾肇事肇祸案件不断增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毒驾已经成为一个不能忽视的社会问题,毒驾入刑亟待解决。

  毒驾就在我们身边

  一辆大货车,走着“S”形,湖南湘潭警方将车拦下后发现,司机脸色煞白,精神萎靡不振,一查竟是毒驾;群众举报某中学校车司机中有“吸料子”,内蒙古自治区包头警方对该校校车司机进行检测排查,发现果然有“瘾君子”;张某是一名网络专车司机,因行车轨迹可疑被江苏常州警方拦下,检测发现为毒驾,当时车上还有两名乘客……

  毒驾,就在我们身边。据统计,仅2015年,全国依法注销14.6万名吸毒驾驶人驾驶证,拒绝申领驾驶证1.1万人。而不管有没有驾驶证,一些吸毒人员仍将车开上了道路。

  近年来,山西太原警方每年查处毒驾行为均在10起左右,也出现过多起毒驾致人死亡案件。

  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杨杰对毒驾的危害深有感触。他说,吸毒后驾驶车辆,遇到紧急情况比正常反应慢半拍,加上驾驶人在毒品刺激下会产生车速过慢的错觉,甚至出现幻觉,导致判断力低下或完全丧失,极易引发恶性交通事故。

  国家禁毒办有关负责人直言,与酒驾相比,毒驾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危害更大。2013年以来,全国涉及毒驾的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562人死亡、4934人受伤。

  为此,近年来,各地警方不断加大对毒驾的查处力度。

  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孔一农告诉记者,常州交警根据禁毒部门提供的涉毒人员和车辆信息进行综合研判,及时推送给路面执勤警力以便发现嫌疑车辆,抓获嫌疑人。同时,要求民警在事故处理和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驾驶员有吸毒史或神情恍惚以及发生伤亡交通事故的,必须进行相关检测。今年前6个月,全市共查处毒驾行为18起。

  太原交警在道路执勤执法和处理事故时,坚持有疑必查、见疑不放。对驾驶行为明显异常的机动车,拦截检查;查纠交通违法和处理交通事故中,对言行举止可疑的,按规定检测是否毒驾;对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驾驶人,一律查询、比对吸毒人员登记信息并进行检测。确认为毒驾的,严格依法惩处。

  据了解,根据相关法律、规章,各地对当场查获的毒驾驾驶员,依法予以处罚、采取戒毒措施并注销其驾驶证;对已被注销驾驶证仍毒驾的,依法处以拘留、罚款等处罚;毒驾肇事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难预防更重要

  虽然公安机关以零容忍的姿态打击毒驾,但实践中,查处毒驾仍存在种种困难,影响打击效果。

  杨杰坦言,毒驾行为存在发现难、认定难问题。他解释说,相比酒驾,很多毒驾没有明显的外部特征,很难通过感官初步判断驾驶员是否存在毒驾行为。而且,检测毒驾要比酒驾复杂得多,目前主要采取尿检、血检的方式,检测受场地制约,且时间较长。

  酒驾只需要检测乙醇含量,而毒品的种类很多,吸食不同毒品会对驾驶造成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也需要不同的检测方法。实践中,服用某些止咳、镇静类及治疗性药物检测也可能呈阳性,需要与毒驾加以区分。

  据公开报道,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早已使用唾液测毒技术,在路边对司机进行筛查时,一个测条或一个特制的棉签,沾到司机唾液变色就能认定其吸食了毒品,且可以有效区分是吃药还是吸毒。目前,我国上海也在部分区县试点使用唾液板快速检测毒驾。

  杨杰建议,尽快引进国外先进检测技术,以解决当前发现、认定毒驾难问题,从而更方便快捷地开展毒驾查处整治行动。

  正因为发现认定困难危害又很严重,因此,预防毒驾成为治理毒驾的最佳方式,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孔一农说,常州交警部门主动会同禁毒、治安等警种,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吸毒驾驶人数据库,完善动态管控机制,严密监测、主动干预吸毒驾驶人的活动轨迹、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

  除当场查获的毒驾行为,常州交警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实时自动比对登记在册吸毒人员信息和持有驾驶证人员信息,依法注销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驾驶证,拒绝受理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目前,已注销1608名涉毒人员驾驶资格。

  各地警方还加强管控客车、危化品、校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太原、常州交警将这些驾驶人定期与吸毒人员数据库比对,发现吸毒的,除按规定及时对其驾驶证作出处理外,还书面告知其聘用单位立即调离驾驶岗位。

  为源头预防毒驾行为,各地纷纷建立毒驾危害宣传教育机制,借助报纸、电视、新媒体等手段,广泛宣传、报道毒驾的社会危害性。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完善社会监管体系,实现对毒驾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管理,将毒驾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毒驾入刑大势所趋

  6月13日14时05分许,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天宁大队发送指令:驾驶尾号为Q8轿车的驾驶员葛某有吸毒史。天宁交警立即拦截这辆车,经吸毒检测,葛某为阳性。最终,葛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

  大多数情况下,处以行政拘留15天,已经是对毒驾的最重处罚了。

  国家禁毒办有关负责人分析说,目前毒驾行为尚未列入刑法,公安机关发现毒驾,未肇事的,只能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处罚或注销驾驶证件。只有肇事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罚,即不肇事不担刑责。

  这名负责人说,与酒驾行为的法律后果相比,对毒驾的处罚明显偏轻,达不到震慑效果,无形中会助长毒驾行为。

  孔一农说,公安机关近年开展的整治酒驾行动以及醉驾入刑,均取得较好的打击和震慑效果。要想有效控制毒驾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并发挥治理作用,推动毒驾入刑是大势所趋。

  杨杰认为,毒驾入刑不仅能够进一步遏制毒驾行为的发生与蔓延,还将有力打击日益猖獗的毒品犯罪问题。建议立法部门以危险犯而非结果犯衡量毒驾行为,通过入刑震慑毒驾行为。

  据了解,目前,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等国相关法律规定,不论毒驾是否造成交通事故,均要接受罚款并承担监禁等刑事责任。如日本法律规定,驾驶员被发现是吸毒人员,会被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

  一则来自国家禁毒办的信息称,目前,国家禁毒办、公安部就毒驾入刑问题已经与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进行过多次沟通,赴各地开展调研,研究论证毒驾行为的法律适用意见,推动刑法修订案中增加关于毒驾的相关条款,解决罪行与罚则不相适应问题。

  毒驾入刑,或指日可待。(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