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评选活动由中国法学会主办、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协办,面向未满40周岁的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在评奖年度前三年内正式出版或公开发表的作品。评奖强调中国问题和理论联系实践,旨在鼓励、引导广大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传承和发展董必武法学思想,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与实践,进一步促进我国青年法学人才成长机制的创新和完善。
根据《“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评选和奖励办法》,“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奖励委员会决定:
1. 2016年开展第四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评选活动。凡在2013年8月1日到2016年7月31日期间正式出版、公开发表的专著或论文(有一定的字数要求,专著或论文限报一项),且作者或第一作者于1976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均可参评。详细情况请参见本通知附件。
2.本届评奖办公室设在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
3.“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以中国法学会的名义予以表彰。
4.颁奖仪式在第十一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开幕式上举行。
5.申报时间截止于2016年8月15日。请申报人将纸质作品(专著5本,论文提交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正文的复印件5份),连同第四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申报表5份(其中含原件1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4号院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邮编:100081。申报表电子版发至zgfxhdbw@126.com。
请贵单位给予大力支持,做好组织推荐工作。欢迎广大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踊跃申报。
联 系 人:陈谦信 王宇飞 杨 力
联系电话:010—66513508
13683511522,18810465646,18612585288
附件:1.《“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评选和奖励办法》
2. 第四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申报表
中国法学会
2016年4月27日
附件一:
“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评选和奖励办法
(2016年4月27日批准通过)
第一条【设奖宗旨】
为了鼓励、引导广大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传承和发展董必武法学思想,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与实践,进一步促进我国青年法学人才成长机制的创新和完善,特设立“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
第二条【评奖原则】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和专家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塑造“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公信力。
第三条【组织单位】
评奖活动由中国法学会主办,中国法学会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组织实施,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协办。
第四条【奖项设置】
“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及提名奖若干名,宁缺毋滥。
第五条【申报人范围】
凡年龄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均可以申报。
作品作者数超过3人的,以课题组名义申报,第一署名人应符合年龄要求。
第六条【作品申报范围】
凡在评奖年度前三年8月1日到评奖当年7月31日期间正式出版、公开发表的专著或论文,均可参评。
作品内容应当:(1)属于中国问题;(2)理论联系实践。
专著正文不少于8万字;论文不少于8000字。
获得该年度“中国法学家论坛”、“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一等奖的论文自动获得“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参评资格,并直接进入终评程序。
第七条【申报程序】
本评奖活动采取单位推荐、个人申报等两种方式。
单位推荐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可以直接推荐,其他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或中国法学会主管研究会推荐。
个人申报的,需要相关领域两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出具推荐意见。
第八条【评审程序】
设初评、终评等两个环节。
每一个环节结束后及时公布评审情况、评委组成名单。申报人可以查询本人是否入围下一轮评审。
第九条【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坚持作品的原创性、学术规范性、实效性。获奖作品应当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第十条【评审时间】
每年评审一次。时间为每年8—9月。
第十一条【终评委员会】
终评委员会由我国具有相当法学研究水平、学术鉴赏力、学术公心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终评委员会名单于终评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开。
获奖公告附有每一件获奖作品的获奖理由。
第十二条【奖励方式、奖金设置和经费来源】
“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凡获得“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的作品,均以中国法学会的名义颁发荣誉证书。获一、二、三等奖的,同时颁发奖杯。
一等奖1名,奖金额度5万元。其他等次的奖金数额根据获奖作品数设定。
奖金和用于评奖的经费由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提供。
第十三条【奖励委员会】
本活动设立“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奖励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组成:中国法学会主要负责人为主席。成员由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负责人和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部分委员组成。
评奖结果公示后报奖励委员会批准生效。
奖励委员会有权对本办法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颁奖仪式】
颁奖仪式在该年度“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开幕式上举行。
第十五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法学会。
附件二:
申报编号 | |
作品类型 |
第四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
申 报 表
作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报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 国 法 学 会
2013年5月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用word格式填写,将电子版1份(发至zgfxhdbw@126.com)、A4纸打印件5份(其中含原件1份),连同纸质作品(专著5本,论文提交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正文的复印件5份)一起寄送。填写本表前,请认真阅读《“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评选和奖励办法》。
2.封面左上方的方框“申报编号”栏不用填写,“作品类型”请选择“专著、论文”之一填写。专著不含教材、大纲、译著、论文集、案例集、工具书、综述、普法读物。
3.每人限申报一项。合作作品必须由第一署名人申报,且需征得其他合作作者的同意。作者数超过3人的,以课题组名义申报,第一署名人应符合年龄要求。
4.参评的科研成果必须是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正式出版、公开发表的学术专著或论文。
5.推荐意见表有表三、表四两种。单位推荐的,填写表三,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申报的,填写表四,要求推荐专家本人签名。
6.表五请勿填写。
表一 申报人情况 | ||||||||
姓 名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民 族 | |||||||
职 称 | 职 务 |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电子邮箱 | |||||||
通信地址及 邮政编码 | ||||||||
个人简历和学术成果 (可加页) | ||||||||
其他合作者(限2人)或课题组 成员情况 | ||||||||
表二 参评作品简况 | ||||||||
作品名称 | ||||||||
作品字数 | ||||||||
参评作品出版社或发表刊物及时间 | ||||||||
作品获奖情况及所附证明材料简要说明 | ||||||||
作品内容 简介 | (包括是否属于中国问题、主要观点、理论创新和实践意义等,限1000字以内,可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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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单位推荐意见 | ||||||||
(属于单位推荐的,教育部直属高校(法学院)可直接推荐;其他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或中国法学会主管研究会推荐。可加页。)
推荐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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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 个人申报推荐意见(1) | ||||||||
(个人申报的,需要相关领域两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出具推荐意见。可加页。)
专 家(签字) 职 称 专家所在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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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 个人申报推荐意见(2) | ||||||||
(个人申报的,需要相关领域两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出具推荐意见。可加页。)
专 家(签字) 职 称 专家所在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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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 评审意见 | ||||||||
评审情况 | 程 序 | 评审结果 | 评审专家 | |||||
初 评 | ||||||||
终 评 | ||||||||
获奖理由 |
终评委员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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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委员会 批准意见 |
奖励委员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