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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党委政法委领导同志就《关于政法领导干部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的意见》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15年10月22日 信息来源:兵团政法委员会 编辑:兵团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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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兵团党委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兵团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印发了《关于政法领导干部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兵团党委政法委领导就《意见》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及贯彻落实的要求,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意见》,制定《意见》的依据是什么?

答: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强化政法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和纪律作风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兵团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了《意见》。

问:政法领导干部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有什么特别重大的意义?

答: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是党和人民手中的“刀把子”。只有政法领导干部带头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才能确保“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当前,兵团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面临着反分裂反渗透反恐怖斗争长期复杂尖锐的形势,肩负着维稳戍边的特殊使命,承担着推进法治兵团建设的艰巨任务。各级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只有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和各项规矩,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以更强的党性原则、政治觉悟、组织观念、纪律作风严格要求自己,打牢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扎实工作,履职尽责,才能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作出更大贡献。

问:《意见》规定的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有哪几个方面的内容,主要精神是什么?

答:《意见》指出了政法领导干部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五个方面内容25条禁止性规定。

一是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规矩,确保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治纪律和规矩是政法领导干部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约束。遵守政治纪律和规矩最根本的一点是必须把政法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兵团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必须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自治区党委和兵团党委保持高度一致。要求政法领导干部做到:

1.严禁妄议中央的大政方针政策,严禁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严禁发表违背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兵团党委决定精神的意见。

2.严禁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攻击诋毁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严禁编造、传播影响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的言论。

3.严禁未经批准接受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媒体采访,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文章。

4.严禁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5.严禁参与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

二是进一步严守组织纪律和规矩,确保服从组织、听从指挥。组织纪律和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战胜一切困难的重要保证。政法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强化党的意识、组织意识,始终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凡是组织决定的事情必须坚决执行,凡是组织不允许的事情坚决不做。要求政法领导干部做到:

1.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2.严格遵循组织程序,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不得先斩后奏,不得擅自改变、抵制或变通执行经组织程序决定的事项。

3.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照规定如实向组织报告;政法机关党组(党委)对涉及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建设等问题,必须事先向同级党委及党委政法委报告。

4.坚持五湖四海的用人原则,团结一切忠于党的同志,决不允许培植私人势力,不得以人划线,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

5.坚决服从、执行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跟组织讨价还价,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

三是进一步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和规矩,确保牢记宗旨、执法司法为民。人民群众是推动政法事业发展的力量源泉。政法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坚持执法司法为民,密切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努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更好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求政法领导干部做到:

1.决不允许对办事群众吃拿卡要。

2.决不允许对求助群众置之不理。

3.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

4.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5.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四是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和规矩,确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政法队伍是纪律部队,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意识融入到血液中。政法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要求政法领导干部做到:

1.严禁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不担当。

2.严禁超越职权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具体案件的处理。

3.严禁出入各种会所、夜总会、洗浴中心等不当场所。

4.严禁擅离职守、脱岗离岗。

5.严禁跑风漏气,泄漏案情或工作秘密。

五是进一步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确保清正廉洁、公正无私。政法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十项规定、兵团党委二十六条规定,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依法谨慎用权,决不越雷池一步。要求政法领导干部做到:

1.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利害关系人的吃请、财物,或者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2.严禁参与经营性活动,或者为违规违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3.严禁违反规定插手工程项目或经济纠纷。

4.严禁借婚丧嫁娶、出国考察、学习培训、生病住院等事宜聚敛财物。

5.严禁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问:对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的案件如何处理?

答:按照政法队伍建设“五个过硬”要求,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的案件,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职务高低,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以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的权威性。

具体来讲,对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法机关党组(党委)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政法机关并可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对非党员领导干部,政法机关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对不属于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依程序移送有权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的政法机关党组织,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党组织的责任。对屡发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问题的政法机关,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党组(党委)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加大执纪问责力度,明察暗访、督促检查。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干部要早发现、早提醒,必要时进行诫勉谈话,防止小错误发展成大问题;对不守党的纪律和规矩的行为,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并解剖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以儆效尤,不断增强政法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

问:对《意见》的贯彻落实有哪些具体要求或措施?

答:《意见》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党组(党委)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认真学习自治区党委和兵团党委重要文件精神,切实承担起守纪律、讲规矩的主体责任,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发挥好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折不扣贯彻执行,确保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决定精神落到实处。党组(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涉及党的纪律和规矩的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重要环节要亲自协调、重要案件要亲自督办。各级政法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坚决贯彻落实各项要求,以上率下,努力在全系统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

《意见》提出,建立守纪律、讲规矩情况报告制度。各级政法机关党组(党委)、政法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兵团党委决策部署,及时报告守纪律、讲规矩相关情况。政法领导干部每年要向党组(党委)报告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政法机关党组(党委)要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情况,每年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发生违反纪律和规矩的问题及时报告。党委政法委对政法系统守纪律、讲规矩重大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