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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团场连队(社区)治安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12年08月20日 信息来源:政法委员会 编辑: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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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政法委员会
 

兵团团场连队(社区)治安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兵团团场连队(社区)治安员管理,充分发挥治安员作用,根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团场连队(社区)治安员是在连队(社区)从事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 治安员在团场综治委领导下,由所在连队(社区)管理、使用,团场综治办负责业务指导。

第四条 团场根据辖区连队(社区)人口规模、社会治安复杂程度确定连队(社区)治安员人数。一般连队(社区)设专职治安员1人以上,兼职治安员若干人;人口较多、社会治安复杂的连队(社区),设专职治安员2人以上,兼职治安员若干人。

第五条 治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二)热爱社会治安工作,责任心强;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五)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

第六条 治安员由连队(社区)推荐,团场综治办审查同意后,连队(社区)聘用。

第七条 治安员聘用期实行年度制,一年一聘,由连队(社区)颁发聘书,每年考核合格后续聘。不合格者,由所在连队(社区)提出意见,经团综治办审查同意后解除聘用。

第八条 专职治安员聘用期间,享受连队(社区)副连职工资福利待遇。

第九条 治安员的职责任务

(一)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社会治安防范知识;

(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员、出租房屋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连队(社区)实有人口情况;

(三)掌握连队(社区)重点人员情况,协助落实帮教管理措施;

(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排查、消除各类治安隐患;

(五)检查重点场所、部位值班和看家护院巡逻情况;

(六)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收集上报各类治安信息和维稳情报;

(八)完成连队(社区)交办的其它维护社会治安的工

作。

第十条 治安员在工作期间持“治安员工作证”,佩戴“治安员”臂章。

第十一条 团场综治办对治安员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政治学习制度;

(二)业务培训制度;

(三)工作例会制度;

(四)工作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连队(社区)对治安员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二)请示报告制度;

(三)值班登记制度;

(四)考勤考核制度;

(五)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 治安员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三)忠于职守,公正公道;

(四)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第十三条 治安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它工作纪律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治安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各师(市)、团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兵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